昨日,中国轮协协会正式颁布了《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细则”就大家关注的裁判员等级问题做了几项重大改革:
二、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认证与管理。地级轮滑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认证与管理。县级轮滑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认证与管理。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认证与管理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认证标准:
1、三级裁判员(由县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2、二级裁判员(由地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有正式轮滑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一级裁判员(由省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有省级轮滑比赛裁判员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4、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轮滑协会审批发证:熟练掌握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轮滑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全国轮滑比赛的裁判工作经历;任一级裁判员满二年)
5、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轮滑协会确认推荐,向国际轮滑联合会相关技术委员会申请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五、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六、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需要每两年注册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注册年度内不安排裁判工作。各级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